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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5********,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住贵州省正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远波,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左右,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其位于正安县**镇**村**组的自家土地里种植疑似罂粟原植物558株。经鉴定,冯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原植物中检出吗啡、可卡因、罂粟碱、蒂巴因成分。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冯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聋哑人,也是家中未成年女儿的唯一抚养人,查获的罂粟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罂粟原植物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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