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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冯俊阁)(公开版)_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县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49********,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濮阳县****村,现住原籍。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濮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濮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9时许,濮阳县公安局民警在排查**镇**村种植大烟(罂粟)时,发现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其本人宅基地里非法种植罂粟苗,并予以铲除,经现场清点共计961株。经鉴定,被铲除的罂粟苗,系毒品原植物。冯某某被查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所种植毒品原植物为幼苗,株数相对较少,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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