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841994********,汉族,大专文化,**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7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2日至9月25日,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8月19日至2019年9月2日,自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自2020年1月5日至2020年1月19日)。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4月至2019年1月,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伙同他人,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内,在没有取得期货交易资质的情况下,开设交易平台提供给投资人进行期货原油和黄金外汇交易,非法经营数额达数千万元。其中目前已报案事主涉及张某某等10人,涉及金额达718万余元,后被抓获。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退缴的人民币3.5万元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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