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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经营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二部刑不诉〔2019〕1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2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园**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于同年12月5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局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1月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至10月23日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小区**号楼**对面“**贷款咨询”营业网点,雇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等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垫还及套现,在其网点内查获的他人信用卡共计318张,POS机10台。涉案金额170余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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