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宏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51979********,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路**单元**号,现住白塔区**街道**小区**栋**号,系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宏伟区**驿站**坊业主。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9年6月18日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间,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辽阳市文圣区罗大台镇**加油站多次以会员价购买92#、95#成品汽油,装入8个30升规格的绿色汽油桶,存放于辽C833Q8五菱牌微型面包车中,在其经营的宏伟区**驿站**坊对外销售。经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及洗车场洗车记录本进行统计,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购买成品汽油共计支付171119.55元人民币,销售成品汽油收款总计187300.76元人民币,非法获利16182.21元人民币。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归案,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非法获利已追缴。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成品汽油,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非法获利已上缴,为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冯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违法所得款依法上缴。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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