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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经营案)_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65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浙江省**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退回平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平阳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平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伙同徐某某、王某某等人驾驶皖******油罐车运输29.379吨(价值人民币173336.1元)劣质柴油前往台州,在平阳高速路口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在审查起诉期间,国家法律发生政策变化,被不起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经补充侦查,平阳县公安局未能查明委托(雇佣)方涉嫌犯罪情况以及被不起诉人与委托(雇佣)方存在共谋,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其他犯罪,故本院认平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冯某某不起诉。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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