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01986********,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大新县**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大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月31日被大新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月21日本院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大新县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在未获得相关成品柴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帮助许某某(另案处理)销售成品柴油约10吨,经营数额约6万元,每月从许某某处获得报酬1800元,其行为已触犯非法经营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冯某某于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未经许可帮助许某某销售成品柴油,销售柴油时以现金或赊账方式进行,现金交易不作登记,赊账交易则登记在日报表中,虽然冯某某供述销售柴油的经营数额达5万元以上,但根据日报表的销售记录、证人蒙某某的证言,在案证据能查实的经营数额为47360元,因此认定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大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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