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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非法采矿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岑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岑溪市**岩矿矿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岑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岑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岑溪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冯某某自2016年始在**石材有限公司三堡**冲花岗岩矿工作并担任副矿长职务,于2018年在该矿山担任矿长职务,并一直负责该矿山采矿方面事务。该矿山于2017年因越层超量开采花岗岩矿1.19万立方米,于2018年被岑溪市国土自然局处以行政处罚。冯某某作为该矿山的负责人,在该矿山被处罚后仍未建立有预防越层超量开采的方案及措施,致使**石材有限公司三堡**冲花岗岩矿于2019年在该矿山另一开采点再次越层开采花岗岩矿荒料470立方米,获利199750元,并造成价值199750元矿产资源被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岑溪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岑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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