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巨检扫黑办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地及住址邢台市桥西区**楼**单元**楼**。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2月1日被巨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7日至3月25日,2019年4月25日至2020年8月2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1年以来,刘朝朋与其家人刘某甲、杨花果、刘朝燕(均已判刑)等人在邢台县太子井乡峰门村经营邢台县峰门村**石子厂(又名邢台县太子井乡峰门**石子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在该村羊垴山等处非法开采石灰岩矿,加工为石子销售,刘某甲、杨花果、刘朝燕负责该厂日常管理,冯某某受雇佣协助刘朝燕负责记工、对账、干杂活等,未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案发后经中国冶金地质总局第一地质勘查院勘测,该厂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间在该村羊垴山共非法开采石灰岩328914.2立方,经巨鹿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其价值为1315.6568万元。
本院认为,冯某某属于受雇佣为非法采矿提供劳务人员,无证据证明其参与利润分成或领取高额固定工资、曾因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受过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不构成非法采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法定不起诉。
巨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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