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住湖南省长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8年8月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9月17日至10月22日、自2018年12月6日至2019年1月4日);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9月4日至9月18日、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8年12月7日、自2019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19日)。
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8月份的一天,长沙市新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讲,他想把几套房子登记到冯某某名下然后到银行申请抵押贷款,贷款下放后就结清王某某在长沙县安沙镇修建**山庄时欠冯某某的材料款及冯某某等人帮其看守山庄的工资。冯某某同意后,2016年8月23日,王某某安排金某某带冯某某到长沙市房产局,提供虚假的签约时间为1992年4月24日的《长沙市南区国家建设征用拆迁城镇私房偿还产权协议书》及相关资料,虚构长沙市南区**建设开发公司征用冯某某在**祠**号的27间私房(建筑面积389平方米)及将长沙**建筑安装公司承建的青山祠**号7套两室一厅住房补偿给冯某某的事实,由冯某某办理相关签字手续,将长沙**建筑安装公司已出售给他人的**祠**号**房、**房、**房、**房、**房、**房、**房的产权登记在冯某某的名下(建筑面积共424.6平方米)。事后,在王某某提供的从事贷款中介业务的邱某某的协调下,2016年10月25日,金某某带冯某某向长沙农村商业银行沙坪支行提供上述7套房产证及虚假的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合同申请抵押贷款100万元。100万元贷款下放到冯某某的农商银行账号800811100128********后转入杨某某的长沙农商银行卡号62309018011********。同日,从杨某某的上述农商银行卡内转账49700元到章某某的长沙农商银行卡号62216902010********,转账50000元到黎某某的长沙农商银行卡号62309018011********。2016年10月26日,从杨某某的长沙农商银行卡号62309018011********转账90万元回到冯某某的农商银行账号800811100128********,这90万元中有25万元转至冯某某的另一农商银行账户用于还账及付民工资(其中,22万元归还王某某建**山庄时欠冯某某的建材款,另3万元是冯某某及另外两名帮王某某看守山庄的村民的工资),余下的钱由金某某带冯某某分批取现后交给王闽生。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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