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串通投标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明检公诉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17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调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2月5日、2020年2月17日两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麦某某、彭某甲、彭某乙、冯某乙、冯某丙、陆某某、谭某某、黄某某等(均另案处理),于2018年底至2019年上半年,在佛山市高明区各镇街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或先报名交保证金、或报名、或是直接到投标现场,然后找到投标人,聚合多人,以让投标人出钱给他们,他们就退出投标或者其他理由,向投标人索要钱款。其中2019年5月24日,麦某某、彭某乙、陆某某、谭某某伙同他人,在**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针对**路**玻璃厂侧返还地发包项目,找到和投标人冯某丁的哥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由麦某某和冯某甲谈,冯某甲给了麦某某和彭某乙共计人民币100000元。后冯某丁以人民币146510元/年的价格中标,项目总金额为人民币565205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