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仁怀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住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仁怀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红色速利达牌战狼2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为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冯某乙(冯某甲之子)由仁怀市**镇**村方向往仁怀市大坝镇街道行驶,08时许,当其驾车行驶至仁怀市**镇**村杨家坝路段时发生侧翻,造成电动三轮车受损及乘车人冯某乙受伤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害人冯某乙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损伤死亡;肇事无号牌速利达牌电动三轮车是机动车(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该车转向系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安全技术条件,制动系不符合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安全技术条件。
案发后,被害人的母亲仇治凤对冯某甲表示谅解,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合格证、保险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人员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谅解书及身份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仇某甲、仇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书、贵州省仁怀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聘请书、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鉴定告知书、鉴定结论告知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片;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车辆,并操作不当,因而发生车辆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全部责任,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案发后,被害人母亲仇治凤谅解了冯某甲,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此外,冯某甲属于低保户,且患有尘肺病,其妻子仇治凤患有手术后遗症无法做重体力劳动,家庭经济困难,为避免给被害人家庭造成二次打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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