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乌拉特前旗**镇,现住乌拉特前旗**镇**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8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9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蒙L*****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X72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1公里路段时,被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每lOOml血液中含有107.45毫克乙醇,属醉酒驾驶。
2019年 9月 24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立案,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振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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