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Z9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2********,汉族,专科文化,务工人员,住寿县**镇**街道**选区**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5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酒后驾驶苏M29A17号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寿县寿春南路与明珠大道交叉口北侧三十米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6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冯某甲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7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说明等书证;2.证人冯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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