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桃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7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30221974********,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衡水市冀州区****村人,现住衡水市桃城区**小区**号楼**室,衡水**公司董事长、衡水市冀州区人大代表。2020年6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衡水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酒后驾驶冀T1****号小型客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心街交叉路口时,被河北省衡水市交警直属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从所送冯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4.21mg/100mL。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