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61988********,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街道办事处**村,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0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律帮助律师梅楷,浙江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饮酒后驾驶牌号为贵A****的小型轿车上路行驶。21时15分许冯某甲驾车行驶至松阳县**路**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8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冯某甲被带至松阳县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血样。经鉴定,冯某甲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mg/100ml。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冯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冯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冯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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