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寻衅滋事案)_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号5130021988********,户籍四川省万源市,现住**道**村。因本案,于2020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于10月30日被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被不起诉人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晚,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黄某甲等十余人在万源市**酒吧内玩耍,因同行女子陈某某与坐隔壁桌的张某某发生口角,进而大打出手,冯某甲遂上前帮忙,在被酒吧工作人员拉开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跟随陈某某、鞠某某、冯某乙、黄某甲等人来到酒吧大门口休息室,在此过程中,另外在酒吧内玩耍的黄某乙等三人准备离开酒吧,路过被不起诉人黄某甲等人身边时,与冯某甲同行的冯某乙突然无故辱骂黄某乙等人,刚好被黄某乙的朋友刘某某听见,刘某某随即质问冯某乙,但冯某乙不但没认错,还与刘某某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鞠某某突然踢了刘某某一脚,进而引发刘某某与鞠某某及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等人大打出手,期间酒吧老板服务员等人多次将双方拉开,但双方还是一直争吵,多次抓打到一起,为制止该事态,酒吧老板先后电话联系安保公司增援和拨打110报警,直到民警到达现场,整个事态才得以平息。后经鉴定,刘某某受伤,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万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