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0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30日被正定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11月25日、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2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3月9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4月,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冯某乙借款给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前夫刘某某40万元。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冯某甲、冯某乙多次找被害人王某某采取不合理方式要账,经公安机关制止后,冯某甲、冯某乙仍然采取在王某某家挂白条幅、喇叭广播、门口支帐篷、拍摄王某某和他人宾馆开房视频、去王某某单位滋事等手段向王某某要账,严重影响了王某某的正常生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定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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