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三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3197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住河南省西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10月3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用自己的身份证申办中国邮政银行卡(62369849100********)、中国工商银行POS机(账号17141265010********捆绑银行卡62122617140********)为冯某乙百家乐网络赌博代理出售百家乐分交易转账使用,并在2020年3月中下旬傍晚张某甲、常某某、董某某、张某乙、刘某某等人在杨某某的租房处玩百家乐期间,为冯某乙收取出售百家乐分的现金10万元。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系初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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