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公诉刑不诉〔2017〕97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76年**月**日生,茂名市茂港人,公民身份号码: 4409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1月8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及其妻子刘某某在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委会**村打麻将时,与事主冯某乙因口角发生争执,继而双方发生打架,过程中,冯某乙被冯某甲打伤手部等部位,冯某甲、刘某某被冯某乙打伤手部、脚部、胸部和肋部等部位。经鉴定,冯某乙受轻伤二级、冯某甲受轻微伤、刘某某不构成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行为,鉴于双方是邻里关系,双方已达成谅解,冯某甲赔偿冯某乙35000元,冯某乙对冯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且冯某甲无前科,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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