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薛诗槐,山西森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与被害人冯某乙系孝义市**镇**村邻居。2019年9月4日上午9时左右,被害人冯某乙因自家院边石头边上漏水,在冯某甲大门外的路上使用洋镐砸路准备修水管时,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进行制止,抢夺洋镐,二人拉扯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将被害人冯某乙胸部打伤,当日被害人冯某乙住院治疗。经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冯某乙胸骨骨折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2019年10月22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与被害人冯某乙达成调解协议书,当日被害人冯某乙出具谅解书。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报案材料、前科劣迹调查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武某某、冯某丙、冯某丁的证言;
3.孝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4.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
5.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初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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