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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女,1955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55********,汉族,文盲,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7日被博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17时许,在博白县**镇**村**队**门口,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与被害人冯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扯打,造成冯某乙右手、头部损伤。经法医鉴定,冯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与被害人冯某乙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赔偿了冯某乙人民币20000元,取得冯某乙的谅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冯某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冯某乙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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