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101196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公安局退休公务员,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路**号**幢**梯**室,现住福建省建瓯市**路**号**幢**梯**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建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晚上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为闽H*****)由建瓯市南门往东门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建瓯市公安局民警拦下,并对其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民警带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到建瓯市立医院抽血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检冯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7mg/100ml。
2019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对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要求复检。2019年10月15日,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冯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0.3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坚持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认罪态度、认罪表现均良好,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瓯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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