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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涉嫌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遂溪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冯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4月17日21时许,遂溪县**镇**村王某甲和梁某甲等人在遂溪县**镇**村路口(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旁)一糖水摊宵夜时遭到十多名男子持铁水管殴打受伤。次日凌晨0时许,遂溪县**镇**村村民怀疑是**村村民打伤村民王某甲,遂聚集在**村村口不远处,且要求**村交出作案人员。不久,**村村民谭某甲(已判决)、赵某甲(另案起诉)、何某甲(另案起诉)开车经过与聚集在**村村口的**村村民发生口角,同时**村村民投砸砖块等硬物损坏谭某甲的一辆本田小汽车以及赵某甲的一辆本田片飞度小轿车,在现场民警制止下,谭某甲、赵某甲、何某甲驾驶小车回到村内,同时民警去到**村内进行劝说工作,同案人谭某甲、赵某甲、何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等约三十多名**村村民手持刀具、铁水管、标叉等工具与**村村民打斗,民警竭力制止,并使用两辆警车筑起防线,双方使用砖块等硬物互相扔砸对方,此时有人(未查明)使用枪支对现场**村民进行射击,紧接着双方人员随即散开逃离现场,现场余下被枪击伤的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王某壬、王某亥,经遂溪县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十人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均为轻伤。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了聚众斗殴罪,但其参加程度一般,犯罪情节轻微,造成被害人的损伤明显不是其所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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