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刑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诨名“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821********607X,汉族,初中文化,职业经商,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号,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园**街**房。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石门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
本案由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以湘检诉一指辖批【2018】200号批复指定石门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石门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延长办案期限一次,时间从2020年6月29日至2020年7月13日;本院于2020年7月8日退回石门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7月2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月9月20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为了给自己的父亲治病,在明知穿山甲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未取得特种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7000元向刘某某(另案)购买一只活体穿山甲给父亲冯某乙用。案发后如实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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