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呈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密山市,住密山市**镇**街**居委会**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决定,2020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分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任某某、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与任某某、冯某乙(另处)三人到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松茂大村被害人吴某某所开商店购买食品时,乘吴某某家人不注意,将吴某某摆放在商店门口的一盆日本精品系鱼川真柏盆栽和一盆金边六月雪盆栽偷走,后被警察抓获。经鉴定,两盆盆栽价值人民币161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冯某甲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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