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和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91981********,汉族,大学文化,住本市滨海新区**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4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在本市和平区滨江道利福广场一楼李宁专卖店内盗窃男士黑色长款羽绒服一件(经估价,价值人民币3399元),后逃离现场。
经被害单位报案,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2日将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抓获。赃物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代表付某某的陈述;
2.价格认定结论书;
3.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书、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4.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5.监控录像;
6.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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