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芷检刑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81994********,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向吴某某索要拖欠的工钱,吴某某称没有钱,二人便商议去盗窃湖南省**有限公司芷江项目部(以下简称**芷江项目部)在芷江侗族自治县**镇五里**村卫生院斜对面仓库内的电线(废铝线)。当日22时许,吴某某驾驶湘******银色面包车在芷江侗族自治县**镇**村将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接上车后,先到芷江县城吃宵夜,然后开车到**芷江项目部仓库附近,由冯某甲从仓库后面围墙翻墙进入仓库,将电线搬至仓库大门口旁边,接着吴某某将车开到仓库大门口,二人将盗窃的16卷电线搬上车后,一起开车到新晃侗族自治县**镇,将盗窃的电线以1800元的价格卖给胡某某。吴某某分得1050元,冯某甲分得750元。经芷江侗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线的价格为人民币2110元。

吴某某、冯某甲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5月1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案发后,二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68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其谅解情节,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