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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诈骗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美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01995********,海南省海口市人,汉族,本科文化程度,住海南省海口市**区**路**大厦**房,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4日第一次退查,同年11月18日重报;2019年12月16日第二次退查,2020年1月15日重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

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7年下半年,经关某某(系邢某某表弟、冯某甲的同学)介绍,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到邢某某(另案处理)入股的海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从事房屋买卖中介工作,11月份辞职。2018年3月份,邢某某告知冯某甲其有关系能拿到海口市美兰区**镇**安置指标房,需要人民币3万元(以下币种相同)的指标费,让冯某甲寻找客户。冯某甲就让梁某某在网上发布信息。谢某某看了梁某某(梁某某与谢某某一起在房产中介公司工作过)发布的信息后,也在自己的手机上转发**指标出售的信息。

2018年4月初,被害人许某某、崔某甲看到其战友谢某某在微信发布的出售**指标房的信息,与谢某某联系后,被告知该项目由不起诉人冯某甲办理,随后谢某某便引荐许某某、崔某甲与冯某甲认识。2018年4月份,许某某在谢某某的引荐下与不起诉人冯某甲、邢某某(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见面,邢某某自称是在美兰区政府内工作,可以拿到海口市美兰区**镇**安置房指标,许某某信以为真。2018年4月23日,许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海府一横路**银行转账8万元至冯某甲账户,要求购买安置房,冯某甲以邢某某经营海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邢某某,于2015年7月23日登记成立,于2017年5月28日被吊销)出具发票。冯某甲收到8万元后,给谢某某2万元、梁某某1.5万元中介费,给邢某某3万元用作指标费,剩余1.5元用作自己的中介费。

2018年4月份,被害人崔某甲向谢某某了解该信息情况。而后,崔某甲及其亲属分多次将4套房的指标费合计42万元转给谢某某。谢某某收到钱后,返还崔某甲及其亲属6万元,转给冯某甲合计25万元,剩余11万元用作自己的中介费。冯某甲收到钱,冯某甲以邢某某经营海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出具发票,同时转给邢某某15万元用作指标费,剩余10万元留作自己的中介费。2018年11月27日、12月4日,崔某甲按邢某某的要求,向一名叫“陆某某”男子转账合计9万元和给付现金1万元的购房款;同年12月4日,崔某乙又向邢某某提供的“海南**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账户转账 58.5万元的购房款;后该两笔“购房款”均转至邢某某。

在交纳指标费后,许某某、崔某甲多次找冯某甲了解情况和要求签订协议,冯某甲遂转告邢某某。在许某某、崔某甲多次崔促下,2019年1月4日,邢某某伪造了“海口市美兰区**镇片区旧城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交与许某某、崔某甲。2019年7月22日,许某某和崔某甲发现被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谢某某退回崔某甲11万元、退回许某某1万元;冯某甲退回崔某甲10万元,退回许某某1.5万元;梁某某退回许某某1.5万元。

经审查并经二次退查,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主观上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认定冯某甲涉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察官:焦名源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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