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经献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献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7日被我院依法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上午9时至10时许,在献县工业开发区**村口的工地上,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因疏忽大意,在倒车过程中未全面观察车辆附近情况,将正在车后捡拾砖头的被害人冯某乙撞倒并挤在两车中间,致冯某乙腰腹部受伤。后经司法鉴定,冯某乙之伤情符合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系过失犯罪,被不起诉人投案自首后自愿认罪认罚,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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