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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巴检刑不诉〔2020〕Z10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路**号**幢**号。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4日,重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依据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向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与重庆市巴南区**压铸厂(以下简称**压铸厂)民事纠纷标的15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019年6月,巴南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压铸厂存放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天池村4社王家沟其厂房内的思进牌630T压铸机1台,京琼牌550T压铸机1台,裕源牌280T压铸机1台,抛丸机2台、化料炉1台、压铸模具28套。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系**压铸厂投资人冯某乙(2020年2月2日已死亡)之子,在明知上述设备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以存放设备的厂房租期届满为由,于2020年3月擅自将部分模具出售,将三台压铸机转移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板镇黄家堰村重庆顺军金属加工厂,并将其中1台思进630T压铸机出售。冯某甲私自转移、变卖前述被查封的机械设备,使法院难以查找,导致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

2020年8月10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龙岩镇民安华福社区C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2020年8月28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账户汇入22.0449万元执行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书、租赁协议、房租发票及催收函、停租通知、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兰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现场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在案发后缴纳了相应的执行款项,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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