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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非法捕劳水产品案)_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贞检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及住址:贵州省贞丰县**镇**组**号。2020年6月4日被贞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贞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伙同冯某乙、冯某丙在贞丰县**镇**村坡祭海子处使用渔网捕捞水产品,并让冯某某拿背篼来装鱼。当日21时许,冯某乙、冯某甲、冯某丙、冯某某被贞丰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9条渔,经称重共计5.76kg,以及三副渔网(其中两副网目为25mm、一副网目为40mm)、两个背篼、一个网兜。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违法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涉案物品:鱼网3副、网兜1个、背篼2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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