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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盐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盐亭县,住四川省盐亭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高灯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在经营农资门市的冯某乙处购得农药“甲氰菊脂”一瓶后,于当日17时许在盐亭县高灯镇石道场街天然水域“矮河子”河里投放,导致该河流里的部分鲶鱼、鲤鱼、鲫鱼被毒后漂浮至水面,冯某甲分别三次将被毒漂浮水面的鱼捕捞后在冯某丙家加工后和朋友一起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毒鱼的禁用方法捕捞水产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愿意认罪认罚,并积极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进行鱼苗增殖放流,对损害的水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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