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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曾用名冯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08年4月17日,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1年。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20日侦查机关重报,2020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5日侦查机关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被不起诉人冯某甲在大通江河通江县永安镇烟溪乡湾滩河段使用条网捕鱼,被通江县水产渔政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查获条网15张(其中5张已经铺设下河),使用的轮胎1个,无渔获物。根据“通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业资源养护工作的通告”,冯某甲捕鱼地点为禁渔区;使用的条网为禁用工具。

本院认为,冯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甲不起诉。

扣押的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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