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508号
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82********,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幢**室,2020年5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1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况某某酒后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合肥市包河区**路与**大道交口附近处,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后提取况某某血液样本两份送安徽省龙图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检验鉴定,经安徽省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况某某被抽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被不起诉人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况某某被查获时乙醇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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