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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宜丰县桥**乡供电所**编制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丰县**镇**村**号**号,住址宜丰县**道**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况某某驾驶赣******号小车途经宜丰县工业园管委会红绿灯路口时,被正在开展酒驾醉驾整治行动的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业园中队当场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1mg/100ml,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况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7.2mg/100ml。

本院认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与标准(试行)的条件》规定的条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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