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1〕27号
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281976********,汉族,小学文化,海南**城市园林雕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江西省宜春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广播电视台**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5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18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况某某驾驶琼A7****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妻子和两个女儿到海口市龙华区**大道**小区朋友李某某家里和李某某家人共七人一起吃饭喝酒。20时20分许,喝酒结束后,况某某在饮酒后的情况下驾驶琼A7****小型普通客车载其妻子和两个女儿从**小区停车场离开,途经椰海大道、学院路,坡巷路、南海大道、南沙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南沙路海口日报社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8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将况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由医务人员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含有酒精浓度,结果为8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香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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