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1〕24号
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村**组**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况某某醉酒后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车牌号为贵C0****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红花岗区沿江路往东联线坪丰方向行驶至红花岗区洗花桥路段50米处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况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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