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21982********,汉族,初中文化,靖安县人,务工,家住靖安县**镇**村**组**号。2012年2月15日因吸毒被靖安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靖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14分许,被不起诉人况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靖安县尚德快饭店前往靖安县高湖镇西头村时,途经靖安县**镇**道**路段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后民警带况某某到靖安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况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5.7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物品清单;2.受案登记表、到案情况、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江西神州[2020]毒鉴字第W0271号鉴定意见;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况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77mg/100ML,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未造成交通事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拟对况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靖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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