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贵州**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栋**楼**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9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贵州**有限公司承接了贵旅集团雷山**项目的销售和招商运营项目,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具体负责招商和运营工作,并招聘人员从事该项目销售工作。至2019年4月18日项目终止,况某某共欠向某、罗某某、陈某某等14名销售人员劳动报酬34万元,向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多次向况某某讨要未果,之后况某某逃匿并更换电话。2019年8月21日,向某、罗某某、陈某某等人向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后,向贵州**有限公司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五日内支付被拖欠劳动报酬,并送达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期限届满后,被不起诉人况某某仍未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另查明,截止目前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已将拖欠的34万元劳动报酬支付完毕,取得了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在提起公诉前积极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取得了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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