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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况某某污染环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Z648号

被不起诉人况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组。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重庆市壁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将本案退回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8月31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移送起诉认定: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况某某从璧山区青杠街道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收购装过丙烯酸的工业废桶,累计重量达4吨左右。况某某将收购来的工业废桶运回家中,进行简单清洗后卖出获利,并通过暗管将污水随意排放。经璧山区生态环境局认定,重庆**新材料有限公司废弃丙烯酸包装桶是丙烯酸使用后直接废弃且未经清洗所产生,属于危险废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虽然能够证明况某某实施了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但不能证明其行为的危害后果达到立案标准。本案证据不能证明况某某非法处置废弃丙烯酸废桶的具体数量,故而无法认定其处置危险废物重量达到3吨以上,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况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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