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况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9年5月,张某某在未取得任何药品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成都市成华区致详路54号开设了一家名为“张草药经营店”的门市部,被不起诉人况某某帮助张某某进购中药材,并将进购的中药材粉碎,后张某某再将不同药性的中草药进行混搭配制,用密封塑料袋进行包装,在所配置的中药粉包装上写有治疗“筋骨痛”、“喉炎”、“鼻炎”、“高血压”、“糖尿病”等功效及用量等字样,向当地患者及通过快递的方式向全国各地患者销售获利人民币27.4709万元。
本院认为,况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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