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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冶某某、六某某赌博罪)_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冶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8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号,因涉嫌赌博罪,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刘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84********,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村**号,因涉嫌犯有赌博罪,经祁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冶某某、刘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8月18日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9月17日祁连县公安局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甲、马某某乙、马某某丙相互联系后约定在永洲大酒店赌博,马某某甲骑摩托车先行到达永洲大酒店门口等候,马某某丙因无钱赌博去借钱,马某某乙联系冶某某后两人一起到达永洲大酒店,便与等候在门口的马某某甲一起进入宾馆大厅,由马某某乙提供身份证件即开房现金,登记房间号为8312的标准间,三人一起进入宾馆内的超市,由马某某乙出资买饮料及赌博用具扑克牌两副,后赌博中抽出开房和购买赌具160元还给马某某乙。14时许,三人进入8312房间用扑克牌以“诈金花”的方式赌博,下午15时许马某某丙未借到钱与马某某丁一起来到永洲大酒店,马某某丙从马某某丁处借钱参与了赌博,下午17时许,刘某某打电话联系冶某某让其陪自己去修车,冶某某让刘某某先到永洲大酒店,刘某某到到永洲大酒店后与马某某丁在宾馆房间内聊天未,期间因冶某某离开去还贷款利息,刘某某便参与了赌博,冶某某在约1小时后返回,冶某某替换刘某某参与赌博,赌博直至2019年12月21日早晨9时45分许,马某某甲因输钱过多,谎称出去找到点现金,在楼下打电话向祁连县公安局八宝派出所谎称其被骗,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马某某甲、马某某乙、马某某丙三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调取微信转财记录、银行卡流水明细,当晚赌资为58290元。被不起诉人冶某某、刘某某案发当晚只是参与了赌博,并未组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冶某某、刘某某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冶某某、刘某某不起诉。

 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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