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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冶某某危险驾驶案)(冶俊彦)(公开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焉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冶某某,男,回族,1987年**月**日出生于新疆焉耆县,公民身份号码:6321221987********,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同住所地:新疆焉耆县**镇**村**组**号。2020年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焉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焉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冶某某在焉耆县**镇**村**组**号自己家中饮酒。次日12时05分许,冶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新M-F****号小型轿车从自己家中出发,行驶至焉耆县解放路与和平路路口处时,被焉耆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冶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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