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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冶某某危险驾驶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冶某某,男,生于1992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92********,回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无业,现住青海省回族土族自治县**镇**新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11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0979****。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冶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00时15分,被不起诉人冶某某饮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红古路海天巷丁字路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红古大队执勤民警发现查获,依法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90mg/100ml。民警遂将冶某某带至甘肃省人民医院红古分院提取其血样并聘请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冶某某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8.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冶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初犯。案发后本人亦认罪,故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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