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冶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市场猪肉档过道内的地上捡到一张10元人民币,被害人寇某某发现是自己掉的,遂上前索要,二人因此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冶某某用力将被害人寇某某一甩,将其摔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寇某某右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寇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冶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寇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表示不再追究冶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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