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冶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19〕107号

被不起诉人冶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71985********,回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东地区**县**镇**号。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8年12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冶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冶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街道**市场猪肉档过道内的地上捡到一张10元人民币,被害人寇某某发现是自己掉的,遂上前索要,二人因此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冶某某用力将被害人寇某某一甩,将其摔倒在地,致使被害人寇某某右锁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寇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2019年1月10日,被不起诉人冶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寇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表示不再追究冶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