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冶某甲,曾用名:冶某乙,男,生于199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321221991********,回族,小学文化程度,系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乡**村人,无业,现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冶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00时20分,被不起诉人冶某甲和朋友在海石湾步行街一家茶艺喝酒,酒后驾驶青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红古区平安路三岔路口时,被正在执勤的红古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采集其血样,并委托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鉴,结果为100.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冶某甲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冶某甲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行为未造成危害结果,案发后本人亦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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