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检公诉刑不诉〔2018〕27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33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新余市渝水区**道**号**栋**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新余市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3月29日被新余市公安交警支队城北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日,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22日18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驾驶赣******号**车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段,撞到横过马路的行人顾某某,造成顾某某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冷某某拨打了110报警和120急救电话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冷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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