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92********,苗族,大专文化,思南县**院职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8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贵DY****号小型轿车从从塘头朝三道水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在思南县三道水乡三河**区甘洞岩路段时,将被害人陈某某撞伤而肇事。冷某某当即报案并随同他人一同将陈某某先后送到塘头医院和思南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陈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1时许死亡。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冷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贵州彰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陈某某符合胸腔脏器损伤死亡的特征。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于2020年7月21日在三道水乡人民政府主持的行政调解下,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达成刑事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