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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冷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4********,汉族,大学文化,武宁县**办公室正科级督察专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新宁镇朝阳路**号**单元**室,现住武宁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3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冷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冷某某驾驶赣******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沿武宁县西海大道由南往北行驶,途经武宁县**道**小区**路段时,与前方由被害人程某某驾驶的绿佳牌二轮电动车(搭载王某某)发生追尾碰撞,造成程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冷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程某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当事人王某某在本起事故中不负责任。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王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经九江南湖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程某某死亡原因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冷某某及其家属主动报警和拨打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到来,其与被害人程某某、王某某及家属达成调解,已实际赔偿被害人程某某家属350000元,赔偿伤者王某某75700元,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谅解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冷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尸体检验检验鉴定、车辆安全技术性能鉴定、车辆痕迹鉴定、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冷某某为初犯、偶犯,在事故发生后冷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的到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冷某某与被害人及家属达成调解,实际赔付被害人及家属人民币4257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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